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则
- 依据和目的:规范民航西南地区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敏感岗位工作人员的酒精监测工作,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辖区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相关人员的酒精监测和管理。
- 机构与职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酒精监测管理工作。
- 监测对象: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航空安全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等。
- 监测人员:应为局方委托或认可的人员,且应经过局方认可的酒精监测培训。
- 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 监测类型:分为普查和抽查两种类型。
第二章 酒精监测程序
- 监测前准备:确保检测场所和检测仪器符合检测要求。
- 身份确认:实施呼气酒精检测前,监测人员应确认受检人员身份。
- 呼气酒精筛查检测:监测人员应向受检人员说明检测过程及方法,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
- 呼气酒精确认检测:如筛查检测结果>0.000 g/210L时,应实施呼气酒精确认检测。
第三章 酒精监测结果判定和处理
- 检测结果的效力:用来判定受检人员是否具备上岗工作的资格。
- 检测结果判定及相应处理:根据检测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酒精监测管理和信息报告
- 工作制度和流程:各航空公司应建立酒精监测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具体措施。
- 酒精监测报告制度:当发生酒精检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填写《酒精监测信息报告表》并及时报告局方。
第五章 酒精监测视频监控的要求和保存
- 视频监控:酒精监测的全环节及异常情况处置的全过程应处于视频监控设备监控状态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个月。
第六章 附则
- 施行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包括呼气酒精检测表、人体平衡试验和酒精监测信息报告表,用于记录和报告酒精监测的详细信息。
附件
P0202412203435252602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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